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9:08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
保监发[2000]8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险时,未经批准扩展地震保险责任,致使地震风险迅速累积,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鉴于地震风险属于巨灾风险,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保监会目前正积极组织国内部分保险公司与科研单位开展地震保险课题的研究工作。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银发[1996]187号)。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

  二、未经保监会同意,中国再保险公司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

  三、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

  四、对于特殊情况,确需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案审批”的原则,报保监会批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一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
第九条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 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
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
第十七条 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
第十八条 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或定期核对;往来款项按月或按季核对,及时结算清偿;各项财产物资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并做到帐表相符,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勾稽关系吻合,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核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逐级提请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
(一)挤占和虚列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占用代征、代扣、代缴的税金;隐瞒、截留、坐支、私分应上缴的利润、税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罚没收入及应缴财政的其他
收入。
(二)虚列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产量、销售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和补贴。
(三)挪用生产性资金、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等,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购置和其他支出。
(四)将全民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以及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五)超越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未经批准或超过控购指标购置专控商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营造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
(六)擅自以税还贷或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贷款。
(七)其他违法违纪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而不应办理的收支,如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按领导意见办理,但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机关报告。会计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拒绝执行又不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报告
的,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帐、验资、咨询业务。

第五章 会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和权限按《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宣传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
(二)具体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本系统的会计管理工作。
(三)编制、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和财务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核定工作。
(五)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利润和其他应交收入。
(六)向本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和经营情况,分析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权限:
(一)有权对本会计机构的财会人员和下属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提出任免、调配、奖惩意见。
(二)对本会计机构和下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提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有权提出撤换。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和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参与拟订经济计划,定期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会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权限:
(一)有权按照本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二)有权检查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财会方面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学术团体活动,有权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规、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件
受奖励的先进财会工作集体条件是:
(一)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积极参与经营决策,认真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善于理财,精打细算,在开辟财源、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扭亏增盈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积极宣传、模范执行《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自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来,连续五年以上模范遵守财政法规,在抵制不正之风和制止违反财经法纪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培训会计人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绩的。
受奖励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和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条件是:
(一)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预测、计划、分析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科学地组织会计核算,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有新的创见,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地、市以上(含地、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坚持原则,敢于并善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制止铺张浪费,维护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方面事迹突出的;
(四)在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表彰间隔期限为:县级一年、地(市)级三年、省级五年。
各主管部门表彰本系统的先进财会集体和个人工作,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支持财会工作的领导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违纪资金30%以下罚款;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可处以本人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伪造、涂改、毁灭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情节比较严重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
(六)会计人员离职未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会计交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需给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时,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决定。违法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受到降级及其以下处分的,视情节分别吊销会计证二年、一年、半年;受到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吊销会计证,并取消专业职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被处罚的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二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份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近年来,我国的健康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等诸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全国已建立25个省级和160多个市、县级健康教育所,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已发展至1万余人。部分学院设置了健康教育专业或开设大专班、中专班,
现已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本科和大专学历的健康教育专业人才。
但是,健康教育仍然是卫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与日益深入的经济改革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工作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健康教育在全国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我们必须从观念上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康教育是整个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要全面理解健康教育的函义,它不是一般的卫生宣传和卫生知识的普及,而是需要运用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心理学、
传播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在向公众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引导人们改变不卫生的习惯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使他们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不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健康教育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具有
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卫生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决定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统筹领导和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工作,它是卫生部的健康教育职能机构,行使卫生部在健康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又是全国爱卫会在健康教育方面的协调机构。负责拟定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专业人
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全国性健康教育活动和控制吸烟工作,对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宣传品以及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国际交往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有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健康教育的管理工作。各地健康教育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确定。各级
卫生部门都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做到层层有人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省市都要建立健康教育机构,使之成为当地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中心。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要健全健康教育科、室,各级医院和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都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所与专业防治机构
中的健康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为了发展健康教育工作,要注意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已开办健康教育专业本科班、专修班、专业证书班和函授班的医学院校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还要举办多种短期培训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特别要注重实施计划的设计和效果的评价,在转变不卫生行为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各级专业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调动、
发挥和协调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种传播媒介的力量,发挥卫生宣传教育协会的作用,共同作好健康教育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健康教育工作采取扶持的政策,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中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有一定的业务经费,有必需的器材装备,给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卫生部从今年起每年从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健康教
育事业经费。
对于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工资待遇等问题,应与卫生防疫人员同等对待。



1989年4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