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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州级储备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8:34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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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州级储备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8号

现公布《德宏州州级储备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州级储备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使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确保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全州植物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在全州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食用菜籽油供求总量、稳定油脂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油脂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经营、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实行委托代理制,有承储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协助、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制定好严肃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严格要求,以确保其数量真实、品质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轮得出、调得动、管得好、用得上并简便手续、节约成本、降低费用的原则。

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受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

第六条 德宏州粮食局及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德宏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负责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规模总量、设点布局以及会商决定存储、动用方案;德宏州粮食局负责和牵头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协商,重点对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行政管理、对设点布局、数量、质量、轮换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德宏州发改委配合德宏州粮食局在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的宏观调控实施监督指导;德宏州财政局配合德宏州粮食局在食用储备菜籽油的承储成本、费用、利息等方面实施从严控制、按时拨付;农发行德宏州分行配合德宏州粮食局在承储企业开户、利息收缴、库货挂钩等方面实施规范管理、定期查实库贷挂钩、占用比例。

第七条 州级食用储备菜籽油存储规模按省政府、州政府安排下达指标承储;指标确定后,承储成本价、费用、利息由州粮食局会同州三部门商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州级食用储备菜籽油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政策性贷款给予承借;所需承储费用、贷款利息从州级粮食风险金专户中列支。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州级储备菜籽油的经营管理,并对储备菜籽油的数量、质量、安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州级食用储备菜籽油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州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贷款、费用、利息等财政补贴;对州级食用菜籽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州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州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处理权限不属州粮食局的须及时移交其它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承储资格与承储方式

第十一条 承储州级食用菜籽油储备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库点有利于整体布局、宏观调控、距国道、省道和经济干线公路(含支线)不超10公里;有利于覆盖、覆射城镇居民集中的地方。

(二)有效油罐在承储数量标的两倍以上,具有相应的规模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油脂初检、初测设备和资质;要求有资质证书(国家认可的)保管员不低于1人、质检员不低于1人。

(三)承储企业必需为法人单位,并已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和州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企业近2年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偷漏税和逃费登记;产品信誉度高,在州内有一定知名度,商标已经正式注册。近2年来的平均经营量超过所承储标的一倍以上。承储企业需主动配合和支持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同时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粮油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四)承储企业自愿按所下达承储标的价值(承储成本价)用100%并通过公证的房地产或评估的机器设备权属证书作为抵押物;承储期间所承储成本所需贷款可向农发行抵押申贷,证书原件由农发行代为保管、复印件交州粮食局留存;该企业承储期满或承储期间因政策调整不再承储以及州级相关部门认为该企业不宜承储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经清算清楚双方权益再返还企业抵押物。若因企业不愿再承储,清算清承储贷款和利费后由企业按承储价支付给州人民政府5%违约金,违约金收归粮食风险金专户。若因政策原因或州粮食局不因该企业过错而提前解除承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的违约金从粮食风险金专户中列支。

第十二条 州级食用菜籽油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首先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州粮食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州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实地评估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三条 州级食用菜籽油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州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定州级食用菜籽油委托承储协议,协议一年一订。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企业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十四条 州粮食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承储企业进行对储备菜籽油购销、加工、存储、轮换、安全生产、卫生、质量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好承储企业做好油脂保管工作,切实对承储企业做到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三章 州级食用菜籽油的存储

第十五条 存储企业存储州级食用菜籽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级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州粮食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所入罐的油脂质量等级符合国家等级质量和州级下达的等级标准,在轮出、轮入、保管三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正常存储期间,要求存储企业半年提供一份检验报告交州粮食局,每当发生轮换时必须提供轮入、轮出检验报告;抽样原则上由州粮食局抽取;送检费由承储企业承担,要求企业建立档案,以备索证、索票检查。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州级食用菜籽油实行专罐存放、专人保管、专人记载,保证州级食用菜籽油帐帐相符、帐实、帐表相符;质量完好、存储安全,按“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账面与实物;三专:专人、专账、专罐;四落实:品种、地点、数量、质量)的要求和“四无”(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库标准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州级食用菜籽油储备的数量、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串换品种和库罐,不得因各种客观原因延误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州级储备菜籽油的品质下降、不能食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州级食用菜籽油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此相适应的安全救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承储油脂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关、停、并、转或破产时其所存储的油脂数量、质量以及原交州农发行存放的抵押物证书由州粮食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向企业清算和处理。

第四章 信贷、财政、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州级食用菜籽油的企业须在农发行开设专户管理,所需资金按政策性贷款办法承借、保证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和购贷销还。并无条件接受农发行信贷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州级食用菜籽油补贴费用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州财政局按州粮食局提供的轮换验收通知及时从粮食风险金专户中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中。存储期间的费用补贴标准、利息由州财政局按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确定的标准拨付,存储费用一年一定、按季拨付、包干使用;存储费用包含保管费、保险费、送检费、包装费、装卸费以及州政府安排动用时不超过10公里以内的运输等费;利息按同期农发行贷款利率计算拨付由农发行收缴。

第二十三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的动销所发生的差价报州政府审定批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的损失、损耗按国家规定执行;定额外的损失、损耗由企业承担。为保证州级食用菜籽油安全,承储企业必须每年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费用在包干的费用中列支;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金首先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差额不足部份报经州政府审批可从粮食风险金中安排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差额;若保险公司赔偿承储企业保险金大于损失部份归承储企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按州级四部门核定的成本,正确及时反映补贴收入,不得列支和套取补贴,财政资金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后。必须及时反映,补贴拨补后企业所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承储企业州级食用菜籽油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每季向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发行上报有关台帐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报表、资料。

第五章 州级食用菜籽油的轮换

第二十七条 州级储备菜籽油的轮换应当按循环轮换、推陈储新、有利于市场调节、有利于品质保障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州级储备菜籽油的存储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一年轮换一次,保持常量、常换常新;做到先轮入后轮出。每当承储企业轮换时须向州粮食局上报轮换请示;请示须写清轮出数量、质量、等级、时间并提供检验报告;补库的数量、质量、等级、时间及检验报告;请示批复企业后,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自负盈亏、按时组织轮换;所轮出的油脂成品原则上主要用于州内平衡供应,企业不得带头涨价,必须严格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2008第2号公告(云南省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实施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由州粮食局统一按承储成本价安排供应和平抑市场使用。企业所需购入补库与承储成本差额部份双方互不找补。

第二十九条 州级储备菜籽油的轮换采取价值不变,同数量、同等级品质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油脂,按轮出的油脂成本记帐;承储企业要建立单独的台帐,以便真实、客观反映轮换的时间、出入库等情况。

第六章 州级食用储备菜籽油的动用

第三十条 州粮食局应加强市场油脂价格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供求状况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当全州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动用州级储备菜籽油:

(一)全州或2/3以上县、市油脂市场供应脱销、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超过消费者接受能力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三十一条 动用州级储备菜籽油,由德宏州粮食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装具、保障等内容。动用方案启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州级储备菜籽油的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州食粮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按各自职责,依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对承储企业检查,在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菜籽油数量、质量、安全生产。

(二)向企业了解收购、轮换、检化、动用执行情况。

(三)查阅相关凭证、资料、台帐。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现场、限期责令整改,对不符合承储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上报,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五)在监督检查中应作出书面记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工作,不得低于2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行政问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追究责任和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收购、轮换计划;不及时批复企业合理要求、不按时拨付企业利费的、给不具备承储资格企业承储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二)发现或接到举报承储企业违法乱纪、违规操作,掺杂使假的情况而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粮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查实后取消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由州粮食局汇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共同向企业清算;企业无力偿还的损失部分从企业的抵押物中拍卖收缴。

(一)虚报、瞒报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按时轮换、不提供检验报告、保管中造成品质下降的。

(二)企业带头涨价,不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而擅自涨价的。

(三)擅自动用和用于对外担保、清偿债务、不执行州级下达动用计划命令的。

(四)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与经营性油脂混存、混装、没有单列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粮食局、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财政局、农发行德宏州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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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开办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建设银行贷款建设的投产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协助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 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2 、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 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3 、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第三章 贷 款 种 类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的,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 、年度、季度借款计划(参考表式一);
4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参考表式二)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参考表式三),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资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
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 款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1 、不按期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2 、未经建设银行同意,自行转移资金回避建设银行监督的;
3 、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 、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表式,并报总行备案。
参考表式一: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行 │ 项 目 │上年(季) │本年(季)│较上年│增(+)减(-)│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次 │ │度际或预测│计 划 │ (季) │ % │ 财务负责人
──┼─────────────┼─────┼────┼───┼─────┤ 行政领导
1 │一、流动资金占用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2 │ 其中:储备资金 │ │ │ │ │
──┼─────────────┼─────┼────┼───┼─────┤
3 │ 生产资金 │ │ │ │ │
──┼─────────────┼─────┼────┼───┼─────┤
4 │ 成品资金 │ │ │ │ │
──┼─────────────┼─────┼────┼───┼─────┼──────────
5 │ 其它资金 │ │ │ │ │
──┼─────────────┼─────┼────┼───┼─────┤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 │ │ │ │
──┼─────────────┼─────┼────┼───┼─────┤
7 │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 │ │ │ │填报企业:
──┼─────────────┼─────┼────┼───┼─────┤制表人:
8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9 │ 投产项目结转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 │ 其它银行借款 │ │ │ │ │
───────────────────────────────────────────────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11 │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 │ 说 明
──┼─────────────┼─────┤
12 │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
13 │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第1-10行,15-22行)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
──┼─────────────┼─────┤ 填列.
14 │ 其它可占用资金 │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15 │四、申请建设银行借款 │ │5.19=18/17×100%
──┼─────────────┼─────┤6.20=1/17×100%
16 │五、总产值 │ │
──┼─────────────┼─────┤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 │
──┼─────────────┼─────┤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 │
──┼─────────────┼─────┤
19 │八、销售利润率 │ │
──┼─────────────┼─────┤
20 │九、销售资金率 │ │
──┼─────────────┼─────┤
21 │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 │
──┼─────────────┼─────┤
22 │十一、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
──┴─────────────┴─────┴───────────────────────
参考表式二: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

─────────┬────────────
企业流动资金来源 │
其中: 自有资金 │
其它资金 │
─────────┼────────────
申请借款金额 │
─────────┼────────────
借 款 用 途 │
─────────┼────────────
还 款 时 间 │
─────────┼────────────
还款资金来源 │
─────────┴─┬──────────
申请 │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企业 │
───────────┼──────────
经办行审批意见 │ 审批行意见


───────────┴──────────
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正本)
借款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编号:
┌─────┬──────┬────┬───┬─────┬───────────────┐ 发
│ 贷款种类 │ │贷款帐号│ │存款帐号 │ │ 放
├─────┼──────┴────┴───┼─┬─┬─┼─┬─┬─┬─┬─┬─┬─┬─┤本 贷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款
├─────┴───────────────┴─┴─┴─┴─┴─┴─┴─┴─┴─┴─┴─┤据 ,
│ 借款用途: │由 借
├───────────────────────────────────────────┤借 款
│ │款 还
│ 还款期限: │企 清
├─────────────────┬─────────────────────────┤业 后
│ │ 上述贷款,根据 号借款合同, │填 ,
│ 兹向你行借上列款项 到期由我│于 年 月 日起用,月息 ‰, │写 注
│单位主动归还,或从我单位存款中扣收,│于 年 月 日到期. │交 销
│我单位愿遵守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各 │ │银 借
│项规定. │ 经办人: │行 帐
│ │ │信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信贷部门签章) │贷 借
│ (企业公章) │ │部 据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 退
├─────────────────┴─┬───────────────────────┤签 还
│ 分 次 还 款 记 录 │ 展 期 记 录 │章 借
├─┬─┬─┬───┬─┬───┬───┼───────────────────────┤后 款
│年│月│日│金 额 │年│月 日 │金 额 │ │ , 企
├─┼─┼─┼───┼─┼───┼───┤ │交 业
│ │ │ │ │ │ │ │ │会
├─┼─┼─┼───┼─┼───┼───┤ │计
│ │ │ │ │ │ │ │ │部
├─┼─┼─┼───┼─┼───┼───┤ │门
│ │ │ │ │ │ │ │ │凭
└─┴─┴─┴───┴─┴───┴───┴───────────────────────┘
参考表式三: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 。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
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
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
息___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帐户中
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
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
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
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989年3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卫办应急发〔2010〕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10年第三季度,我部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98起,中毒3428人,其中,死亡78人。与2009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减少14.8%,中毒人数减少27.4%,死亡人数减少2.5%;与2010年第二季度相比,报告起数增加69.0%,中毒人数增加76.2%,死亡人数增加34.5%。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一)按月报告情况。

月 份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7
24
462
32

8
39
1247
31

9
35
1719
15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9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50.1%;7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41.0%。
  (二)按食物中毒原因分类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41
2367
9

化学性
6
65
6

有毒动植物
41
401
62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10
595
1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微生物性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占总报告起数的83.7%;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的41.8%和中毒人数的69.0%,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的死亡人数最多,占总死亡人数的7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26.8%和36.9%,死亡人数增加28.6%;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中毒人数减少1.6%。

  与第二季度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95.2%、102.8%和80.0%;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

  (三)按食物中毒场所分类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集体食堂
15
1014
0

家 庭
56
972
71

饮食服务单位
19
1127
1

其他场所
8
315
6

合 计
98
3428
78


  第三季度, 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7.1%和91.0%。

  与2009年同期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减少11.8%,中毒人数增加4.9%,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8.2%、47.7%和1.4%;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减少36.7%和32.8%,死亡人数持平;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4.3%和45.8%,死亡人数减少14.3%。

  与第二季度相比,发生在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50.0%和82.0%,均无死亡;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80.6%、46.2%和51.1%;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71.4%和124.1%,死亡人数增加1人;发生在其它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20.0%和45.5%,中毒人数增加43.2%。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原因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微生物性
8
489
0

化学性
1
39
0

有毒动植物
1
113
0

不明原因或

尚未查明原因
2
181
0

合 计
12
822
0


  第三季度,学校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2起,中毒822人,无死亡;其中10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668人中毒,无死亡。微生物性引起的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最多,分别占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的66.7%和59.5%。

  与2009年同期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33.3%和92.5%,均无死亡。

  与第二季度相比,学校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9.1%和32.6%,均无死亡。

  (五)剧毒鼠药中毒事件报告情况。

中毒场所
报告起数
中毒人数
死亡人数

家 庭
1
7
1

合 计
1
7
1


  第三季度,全国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发生在家庭,中毒7人,死亡1人。

  二、食物中毒事件原因分析

  (一)与2009年同期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 25.0%、58.9%和25.0%;与第二季度相比,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5.5%、55.8%和64.7%;本季度全国仅报告剧毒鼠药中毒1起。据专家分析评估,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近来一直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与有关部门加强有毒化学品的管理有关。

  (二)与2009年同期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5%和39.7%;与第二季度相比,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27.8%、36.9%和87.9%。其中主要以误食毒蘑菇中毒为主,共发生32起,109人中毒,51人死亡,病死率高达46.8%,其死亡人数占食物中毒总死亡人数的65.4%。其中31起发生在家庭,多因基层群众缺乏鉴别毒蘑菇的能力,自采误食毒蘑菇引起食物中毒。

  (三)第三季度, 发生在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32.9%。饮食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主要是由食物污染或变质引起,且因饮食服务单位就餐人数较多,容易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上海、广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风险评估,制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其他地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供世博会和供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配合上海和广东做好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原因和发生场所,重视与教育、旅游、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等单位集体食堂、热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农村地区自采野菜和野生蘑菇等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落实风险评估、督查监管、健康宣教等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其健康危害。

  (三)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食物中毒的发生与公众的生活、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密切相关。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居民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以及气候特点等,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倡导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从而有效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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