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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4:26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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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12]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部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大厅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规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厅工作人员,是指由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依据有关规定,选派至大厅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督办、办结、回复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大厅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期间,实行办公厅与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办公厅为主。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劳资管理。

第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把大厅工作人员选派作为青年干部锻炼成长的重要途径,切实关注、关心并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六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派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审批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并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二)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勇于担当,能够较好地发挥大厅与行政许可承办司局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服从大局,积极协作,善于沟通。

第七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周期为一年。

办公厅每年11月发出人员选派通知,12月组织下一年度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新选派的大厅工作人员于12月最后一周到大厅上岗实习,进行工作交接。次年1月1日正式到岗。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AB角补位制度。A角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通知B角及时补位,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于到岗后1个月内,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统一管理。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大厅工作人员,向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递交申请书,由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负责教育和培养。



第三章 人员培训与调研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岗前法制培训、技能培训、礼仪培训及日常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和交流。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政策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实时通报最新审批政策及动态变化,并进行培训和解读。

第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派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开展1次、时间不少于1周的基层实践调研。调研结束后,调研组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每位调研组成员写一篇心得体会。

派出单位应在大厅工作人员到岗前,对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安排1次不少于2周的基层锻炼。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请人联系点制度,并结合基层实践调研,广泛听取申请人意见。

第十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并于下月5日前撰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月报,经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派出单位。



第四章 工作标准与纪律

第十五条 规范着装。统一工作服装,春秋冬季着西装套服、长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夏季着西裤(西服裙)、短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并在西装或衬衣左上方佩戴胸卡。

第十六条 规范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来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规范性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七条 规范接待。接待申请人时,精神饱满,主动热情,百问不厌。申请人出现误解或提出异议时,认真倾听,顾全大局,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不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八条 规范受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规范回复。行政审批业务承办司局和单位将审批结果送交大厅后,及时进行办结材料检查和系统办结处理,按受理时约定的方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因申请量骤增等特殊原因,大厅工作人员无法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时,应及时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对外业务办理时间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因故需要离岗超过30分钟,应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维护大厅办公环境。妥善保管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及计算机等各类办公设备,严禁安装使用与本窗口业务无关的各种软件,确保各种办公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下班时应关闭计算机和各类电器设备及电源。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务资料的管理,保持资料存放有序、安全,交接手续完善,责任明确,确保业务资料、交接凭证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各窗口计算机及申请人的密码、数据等资料。未经允许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泄露任何申请信息。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公务活动有关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 服务标兵评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审批大厅服务评价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支撑,对大厅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选出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

第二十七条 标兵评选以日常考核为主,采取指标评分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季度服务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每次3名。得分相同时,可同时荣获季度服务标兵称号。对获得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下一季度第二周的周一例会上颁发“服务标兵”流动奖牌。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按季度考核结果累积总分排列,评出1名年度服务标兵。

第三十条 获得“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独立考核,不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与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优秀指标不占用派出单位指标。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及动员

每年12月中旬,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动员部署。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组成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由办公厅分管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的负责同志,相关司局综合处或业务处处长,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正式在编人员组成。

(三)个人述职

大厅工作人员向全体工作人员述职。

(四)民主测评

考评小组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两级综合测评,并按照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结果统计。

(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评小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将大厅工作人员书面鉴定材料和考核等次建议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后,将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报人事劳动司审核。

(六)结果公示

根据人事劳动司审核意见,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人事劳动司。

(七)结果反馈

办公厅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将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技术职称评定、奖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办办[2012]6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1212/P02012121037684322921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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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办疾控发【2003】10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简称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和咳嗽,可有肠胃不适,早期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鉴别诊断困难。流感能加重潜在的疾病(心肺疾患)或者引起继发细菌性肺炎或原发流感病毒性肺炎,老年人以及患有各种慢性病或者体质虚弱者患流感后容易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死率较高。
流感病毒传播迅速、流行广泛,抗原易变异,人群的特异性免疫状况不稳定。流感病毒分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流感流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我国北方地区的流行一般均发生在冬季,南方四季都有病例发生,发病高峰在夏季和冬季。
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流感的主要措施之一。在流感流行季节之前对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可以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可以降低因流感流行引起的人群超额住院率和超额死亡率,减少流感流行造成的危害,减轻流感的疾病负担。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流感疫苗的作用,特制定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供各地在实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时参考。
一、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原则
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公众了解流感疫苗接种的有关知识。
2、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接种流感疫苗的目的
1、减少接种疫苗者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2、保护老年人、幼儿、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等人群,避免与上述人群接触机会较多者感染流感病毒后,传播给这些人群。
三、流感疫苗使用建议
(一)疫苗种类
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流感疫苗有三种: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每种疫苗均含有甲1亚型、甲3亚型和乙型3种流感灭活病毒或抗原组份。这三种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副作用相差不大。
(二)疫苗接种对象
所有希望减少患流感可能性,没有接种禁忌,年龄在6个月以上者都可以接种流感疫苗。
1、重点推荐人群
(1) 60岁以上人群;
(2) 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
(4)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2、推荐人群
(1)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
(2)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
(3)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荐人群和推荐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3、慎用人群
怀孕3个月以上的孕妇。
(三)禁止接种流感疫苗的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四)接种疫苗的时间选择
由于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
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份。各省可根据当地流行的高峰季节及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确定并及时公布当地的最佳接种时间。
(五)疫苗接种反应
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生与疫苗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
(六)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四、疫苗预防接种的组织管理
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开展流感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监测、报告和调查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发现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折狱龟鉴•议罪》中司法官衡平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探析
——兼与顾元先生商榷

陈卫星

【摘要】《折狱龟鉴•议罪》共辑录17位优秀司法官的折狱议罪的故事,反映了沉淀在他们意识里的沦肌浃髓的儒家的哀矜折狱的理念;亦反映了他们不只是死抠律条,而是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缜密地思考律条的含义,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罪与罚的衡平;遇疑案则用天理、人情、国法加以衡平而处之。对顾元先生所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处于“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及对传统的法史教材述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常屈法而伸礼质疑。把“仁道法”改造成当代中国化的“人道法”。
【关键词】《折狱龟鉴•议罪》 衡平法思想 仁道与人道

顾元先生在他的《〈循法与悖法一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1]一文中写道:“饱受传统儒学的熏陶的古代司法官不仅仅拘囿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内容,司法官可能故意背离成文法的意旨和内容,……但有时人情与国法也会发生冲突,解决的办法一般是执法原情甚至是屈法伸情”。笔者不敢苟同顾元先生所说,古代司法官断狱从根本上说是依律断罪,如遇到疑案和法律规定不明时,他们用自己内心的“衡平法”,即“天理、国法、人情”儒家经义作为法理来衡平成文法的缺陷的,而成文法制定的基本原理是儒家的礼与仁。所以笔者认为这不是悖法谳狱。正如许章润先生所说“天道或天理的最高境界与核心是仁,是爱,仁爱之作为一种高悬的理想和标准,始终是与‘苛政’、‘暴政’相抗衡、维护人类的权利与人类的形象及其与现实政治力量保持距离、维护人道的良苦用心”[2]。中国古代明确规定司法官必须严格执法,不得玩法徇私,枉断人罪。在西周就对司法官有“五过之疵”而故意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秦时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晋朝规定“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3]《唐律•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如遇法律无规定或与“礼”相悖时司法官如何办案呢?仅以《折狱龟鉴•议罪》中的案例说明之。
宋代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一部有影响的我国古代法学名著。书中收入了近四百个案例故事,其内容包含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诸如侦察审讯、痕迹物证、司法鉴定、调查访问、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作者在宋代为惩治盗贼而设重法的情况下,大胆地提出了“饥馑盗贼多、矜谨明断、尚德缓刑”的主张。时下,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思想资源淡薄、审判经验缺乏,而某些声名显赫的法学家张口英美、闭口大陆法系,论文里“洋话”连篇、“西”风荡漾,似乎只有“西天”的“法经”才是真经,“洋人”的法理才是至理。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法文化嗤之以鼻。中国现今的法律已基本上大陆法系化了,我们能说时下的法官一点也不会受到传统法文化的浸润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多维思考儒家思想的合理内核。虽然我们建立了崭新诉讼的制度,但正如梅特兰所说“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在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案例一、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
该案例说三国时魏国的最高司法官高柔不以皇帝的意旨而惟命是从,当皇权侵犯司法权之时,喊出了那个时代的司法官的最强音:您至尊的皇权也不能以个人的喜怒来干涉国家的法度和司法官的司法权呀!虽然司法权在皇权之下,虽然国家是以儒的家天下思想统而治之,然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破坏家规和国法的,那就破坏了秩序,皇权对司法权损害殆尽之时,就是家破国亡之日。虽然高柔心中不可能有“国王在万人之上,而在法律之下”那样法治思想,然而在他的心里一定有这样的话语在他的心里回荡“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公以禄其私,群臣不得辟其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4]
案例二、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苏,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驾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人。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
此案例说御史中丞何承天对县令陈满射鸟误中了主帅刘毅而被判弃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满的本意是射鸟,不是故意射人。法律规定因过失而误伤了人才判刑三年,何况陈满没有射伤人呢?罚他些款就行了。此可谓典型罪刑法定的思想的表达。此处明确区分了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适用法律不仅看事实,而且还要看行为者的主观意识,做到正确适用法律。这种适用法律的观念现代人看起来习以为常,可在一千多年前的是多么难能可贵!古代有良知的司法官不会随意司法。
案例三、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弃市。会赦,免刑补治。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亦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治,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该案例说南北朝时南朝宋人孔深之做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同他的妻子吴氏一块辱骂他的母亲黄氏,致黄氏气恨交加而自杀而亡。法律没有规定骂母致母死亡后遇上大赦时如何处理的法条,孔深之认为名字起得有不孝顺的意思都憎恶,所以说杀伤、咒骂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辱骂黄氏致其自杀,法理上没有什么可宽恕的。张江陵即使是遇上了大赦,也仍然应当斩首示众。黄氏愤恨的不是吴氏;免除死刑另行判罪。
该案可以说孔深之用了法理即儒的仁、礼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是孔深之的“自由心证”。是否是孔深之悖法而判?是否是孔深之屈法而伸礼?答案是否定的,孔深之面对法律的漏洞他的心中自有一种衡平的理念,那就是深植于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礼。自汉以降,各个王朝的法典都是儒家化了的法典,礼成为了法典的总原则,具有律无所载而用礼的作用。古代司法官们用统摄法典的原则:礼来衡平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有效地缓解了因立法空白以及普遍存在着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脱节而造成的突出矛盾。但顾元先生认为由此产生了司法官在司法中的“泛道德主义。他说“泛道德主义对于司法官的司法有着许多负面的影响,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司法官为了实现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使得一种高度复杂的法律技术体系始终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笔者以为,面对春秋时期“亡国者三十六,弑君五十二”,面对臣弑君的世衰道微、面对子弑父的伦理失范、面对大小诸候互相攻伐、交相侵凌宗主周王室的无序,聪慧的孔子一定参透了人是神性和罪性的集合体。他为家的和谐与有序制定了礼的规范,推而及于家族,再推而及于国,以家为同心圆定名份、制法度,形成所有人按照自己的角色和谐地生存与发展。他和西方基督一样伟大,但他的伟大之处在于他预设人性是善的,而不是像西方一样把人性预设为恶。用一系列礼的内涵使中国人向内追求道德的完美,用一系列礼的形式外化了中国人千年的生活秩序。他建立了礼的“仁道”法,他的“仁”学核心是“爱”。爱让人生活在和谐的社会。他认为一个君子会自然而然、自觉地依照仁、义、礼、智、信、刚、毅、勇、孝、友、忠等去生活,如果一个家庭是由这样的君子组成,则这个家庭定然没有冲突与纷争,这便实现了家庭的和谐;一个地域(国)若是由这样的家庭组成,则会同样消弭地域的冲突和纷争,地域和谐便实现了。人域里若以这样的国家为相互构成,则人域的和睦与大同可望成为现实。让我们看他所设计的和谐与幸福的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外而不闭,是谓大同。”[5]在圣人的视野下,大同社会是从上而下建立礼的秩序,即从政治层面应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6]从生活层面上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的和谐社会。这就是古代熟读经书的司法官的价值源泉,是他们心中的衡平法。也是中华文明煌煌五千年的衡平法。
如今相当部分学者把礼批判得体无完肤,把中国之所以没有个人权利、私法没有发育起来、中国缺乏数字管理的社会技术、中国人追求无讼思想等等都归咎于礼,好像礼成为了罪孽的渊薮。事实是这样的吗?首先来分析一下,中国的儒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地发展,儒从总体上分两段,一是秦以前的儒和汉以后的儒。孔子创立的儒学并不是一味地为统治阶级服务,笔者认为当孔子困于陈蔡之间时,一定“对于生命的阴暗面有极深的体认,极度的怵惕。” [7]他没有把建立美好的世界诉求于天堂而是直面于现世、诉求于礼与仁。这是孔子的无比伟大之处,这也是著名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对孔子无限景仰的原因,张先生赞道“大哉夫子,好学敏求,立言垂训,见真识精。究乱之源,建治之策。”[8]笔者然哉!虽然对君权之限制留有太大的缺憾,但孔子依然说出了“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肃则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9]孔子指出君与民是心和身体的关系,国君因受到百姓拥护而存在,也会因百姓的反抗而灭亡。孟子亦喊出了“暴君放伐论”。汉以后“奴儒”董仲舒及朱熹为了巩固皇权,把皇帝神化成为天之子,把君权神化成了天授,使皇帝和皇权与民众成对立的两极,造成封建专治,可谓祸烈了中国二千多年,尤其是朱氏一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完全悖逆了孔子的“爱”人思想,对妇女、对人性的摧残可谓天悲地惨。故汉后之儒实为“奴儒”。正如张伟仁先生所说“后世小人儒,昧于大义,鼓吹愚忠,乃欺妄之论。”[10]
时下中国采用植物式的法律移植,在中国的“生态气候”即中国传统文化的雨露的浇灌下会有影响吗?2001年被炒得火爆的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法官是按民法通则第七条原则“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衡平原则判决的。那么该法官衡平法思想里有没有中国古代司法官的衡平法思想呢?看看二审法官的判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道德标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起着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民事主体之民事行为进行内容控制的重要功能,在法律适用上有高于法律具体规则适用之效力。“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相辅相成。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很明显,传统的“五伦”中的夫义、妇听的礼文化深烙于中国人的心灵上,也折射出了文化的传统。
法律之外的思想资源进入判决,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比比皆是。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给司法官留下了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当代中国的法律有一定的漏洞,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不可能把西方的历史、习惯、社会福利、理性、良心、公道、和谐、情理作为判案的根据,毫无疑问,我们只能中国人生活中去寻找这些内容,构建支持裁决的思想资源。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不可能割断历史,也不应该迷失自己的文化归属。因为观念产生于以往的实践,又转而影响乃至决定着未来的历史,这从便是传统的生成和延续。法是文化的一部份,不可能逃脱传统伦理的牵制。20世纪初的中国先进者们在将纲常名教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抨击时,很少会想到要在“三纲”与“五常”、“五伦”之间做些区分,更未就此进行深入研究。其实,“三纲”属于社会内在的伦理,这种伦理每一社会不尽相同,一旦社会基础动摇,它也随之崩溃;“五伦”则不同,它是思想性的,它属于普通伦理。这种伦理不受时空的限制而具普遍性。是人之所以别于禽兽最基本的人伦。因此,时下中国的法律改革必须在中国自己的文化土壤里扎根。
肇始于周公制礼,经孔子改造后,流经了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一直烛亮中国人心灵深处难以泯灭的人性之美。今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规格最高、评选范围最广的道德模范评选让人想起时下的中国人正在找回失落的传统的礼文化。自“西风”东渐以来,西方的文化殖民使国人丧失了太多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性之美。资本的文化确实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狼”与“狼”的关系。就中国的司法领域来说,由于司法权不具有抗衡其他权力的独立性,更没有确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性和法官社会道德的模范性。同时,迄今为止,中国社会还是一个深受熟人关系左右的社会。虽然由政府推进的市场化道路已经将大批农民送到了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但现行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特别是户籍制度的规定,严重地限制和束缚农民离乡背土的愿望,并没有推动中国社会的主体结构向陌生人转变。在这种背景下,礼文化有巨大的现实作用,礼文化的合理内核:诚信、和睦、敬老、怜幼、惩恶、扬善、助弱,司法官应具有“德义、清慎、公平、恪勤”四善,都应成为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衡平法思想。当然,现代社会倡导法治,法治的核心是“人道主义”,“人道”的根本灵魂与儒家“仁道”相类,也是“爱人”。虽然“人道之爱”强调的是无等级的差别的双向的爱,确实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点。这是与“仁道之爱”有差别,但“仁道之爱”是走向“人道之爱”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爱弱者,把弱者当人看,使其与强势人群一样享有人应有的尊严、自由、权利,使弱者与强者尽可能在法律面前平等,。西哲所谓“法治”正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利,使其不被强食,使其过真正的、人的有自尊的生活。“人道之爱”强调的不是片面地发出“爱”义务。而是适当约束自己的恶性害性而已。“正直地生活,勿害他人,各得其所”,正是从“仁道之爱”发轫而来。
从“礼”文化生长出的中国化的法治主义是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探索的方向。如果传统的“礼”文化能与现代的“法治”思想完美契合,中国一定能建立起强大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法治强国。


参考书目:
[1]张中秋.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研讨会会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98.
[2]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
[3]晋律•刑法志.
[4]管子•任法.
[5]礼记•礼运第九.
[6]论语•为政.
[7]同注[2],122.
[8]张伟仁•孔子祭文.
[9]礼记•缁衣第三十三.
[10]同注[7].

Research on judges’ ideas about the law of equity and their modern value in 《ZHE YU GUI JIAN•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And discuss a question with Gu Yuan
Cheng Wei-xing

Abstract:There are 17 ancient judges’ stories about 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in 《ZHE YU GUI JIAN•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written by Zheng Ke.these judges used the Confucian spirit as the rule to arbitrate the doubted cases when without concrete codes,it’s untrue the traditional opinion that most of ancient judges arbitrated the cases arbitrarily.the Confucian spirit was their equity rule in their mind.it’s sill doubtful that both Gu Yuan and other scholars think Chinese ancient judges were deep in the contradiction and usually arbitrated the cases illegally in order to accord with the Confucian ceremony.Formulate the modern humanitarian ideas from the Confucian spirit .
Key words:《ZHE YU GUI JIANG•How to arbitrate the cases》. comprehenthe ideals about the law of equity.The Confucian spirit and the humanitarian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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