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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8:34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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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乡镇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派驻站所是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推动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4)有利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通过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制度成为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
  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监督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县(市)级党委、政府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狠抓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府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范,加强督促和指导。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同时,县(市)级以上政权机关也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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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10〕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市级投融资平台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市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政府《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公司法》规定,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市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指的投融资平台包括白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和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补助我市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补助资金)、市级预算安排及筹集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省、市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基金)等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市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市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白城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和相关部门投融资资金的监管。严格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相关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十条 平台接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尽快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白城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十二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


上海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系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是企业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将专利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本市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本市行政区域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利工作任务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应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企业专利工作。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或指定)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
  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列入企业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计划中;
  (二)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输企业专利申请,管理企业专利产权,进行专利资产评估论证;
  (五)输企业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七)筹集和管理企业专利实施基金;
  (八)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动向,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九)收集和管理与企业有关专利文献,开发利用专利信息;
  (十)研究制订企业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
  (十一)做好企业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工作;
(十二)依法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第九条 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应将建立和健全企业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明晰企业有形财产权的同时,明晰企业专利产权,运用专利制度激励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商品和专利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者,须经专利法及有关专利知识的培训,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上海市专利管理局颁发的专利工作者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企业专利工作。

第四章 专利文献检索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检索制度,正确运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科研立项和产品开发之前,首先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注重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时,应先检索查明该项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供方或者委托文是否为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是否对该项专利拥有使用权。应当在引进技术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受方或加工如因履行合同被指控专利侵权,供方或者委托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与国外机构或个人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以专利或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明该项专利的法律状态或技术、产品的专利状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利检索论证报告,为谈判、审批、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与国外进行技术、经济贸易、进出口技术、产品、设备或材料等,应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弄清该项技术、产品、设备或材料的专利状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有需要的可与设置在上海市专利信息中心的中国专利信息系统上海网络联机成网,积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随时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最新动向。

第五章 专利申请与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报与审批制度,制订申报、审批程序和办法。
  申报内容可以包括:
  (一) 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 合作者及其合作方式、范围;
  (三) 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四) 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及附图;
  (五) 市场预测及开发应用前景;
  (六) 是否应当申请专利及其理由;
  (七)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等情况。
  审批内容可以包括:
  (一) 出具发明人或设计人证明;
  (二) 是否职务发明;
  (三) 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及其理由;
  (四)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及职工应提高专利意识,要善于运用专利制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凡具备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适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委托本市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凡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首先应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新品发布会或新产品展览(销)会,以免丧失新颖性而推动专利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职工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他人侵犯企业专利权,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请求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调处,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技术保密制度,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不受侵犯。企业职工应严守企业技术秘密,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对企业准备申请而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信息,与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相关的技术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人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赴外单位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职工在学习和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属于接受单位。
  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因调离、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终止聘用等原因离开企业前及前款人员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前,必须将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试制产品交回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传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研究制订本企业专利战略,掌握企业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把握竞争对手的发展动向,确定企业技术开发目标和方向,研究动用专利制度这一有效武器,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制订专利产权管理办法,维护国家、企业和发明人的合法专利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登记管理;
  (二) 专利申请权、署名权、专利权管理;
  (三)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管理;
  (四) 专利诉讼管理;
  (五) 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管理;
  (六) 专利档案管理;
  (七) 其他与专利产权有关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权限与归属;
  (三)企业与合作方或者承担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者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者所有。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论证:
  (一)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 以专利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 许可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的;
  (四) 与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五) 企业变更、终止的;
  (六) 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的,经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随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没有随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专利技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时,应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
  企业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到设在上海市专利管理局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产品,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筹集建立专利技术实施基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组织好专利技术实施工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八章 奖励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八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企业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及其他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蜊专利权后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提出申诉和调处请示,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将依法监督执行和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专利技术合同,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技术合同有关政策及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 列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新产品开发计划、新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等的专利技术项目,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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