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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14:07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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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2]252号


关于通报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情况和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监督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管理委员会,湖北、江苏、安徽、重庆、四川交通厅,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001年我部进行长江涉外旅游船专项整顿后,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为巩固2001年市场清理整顿的成果,继续做好今年规范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工作,现向有关单位通报今年1—5月份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并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5月份涉外旅游船运输情况

经过2001年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评估和清理工作,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资质条件、管理水平、船员素质、船舶技术状况和消防安全设施等有了明显的好转。大部分涉外旅游船运输公司能按照我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航线从事运输活动。目前有43艘船舶(名单见附件)经过批准正常运营。这些船舶及其经营人能够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今年1—5月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发现有个别企业和船舶仍有未经批准违规擅自经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船舶做如下处理:

(一)“玉祥”轮和“万津”轮,在批准前擅自运营,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分别给予罚款处罚;

(二)“女王”号,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罚款处罚。经营人应在2002年7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

(三)“三峡移民”轮、“三峡风情”号和“轻舟”轮应立即停航,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营。

二、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管理

根据今年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明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重申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船舶和航线需经过交通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二)根据《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的精神,有关航运公司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长江航务管理局不得为未获得批准(包括 2002年评估后宣布退出或停航,但未批准恢复航行)的船舶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各有关海事部门在船舶进出港签证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查验《船舶营业运输证》。没有取得交通部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不得放行。

(四)申请从事或恢复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交通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建造长江涉外旅游船,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其检验。

请有关航运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长江涉外游船运输经营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请各有关航运管理、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的管理。

附件: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获得批准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名单

附件: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1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2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2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240号

3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3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4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5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6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6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国宾7号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7
长扛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明珠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8
长讧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公主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9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长江天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交水批〔2002〕465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10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神州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1
长江海外旅游总公司
蓝鲸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2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1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3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2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4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3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5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5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6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维多利亚7号

交水批〔2002〕206号



交水批〔2002〕311号

17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8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扬子江乐园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19
湖北扬子江游船总公司
总统一号
不合格
交水批〔2002〕373号

20
扬子江锦绣中华游轮有限公司
锦绣中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1
武汉恩佩丝旅游有限公司
黄鹤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22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平湖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3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三国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4
宜昌三峡旅游船有限公司
乾隆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5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帝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6
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
东方皇后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7
宜昌三峡国际游轮俱乐部有限公司
昭君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28
宜昌招商游船有限公司
招商
不合格
交水批〔2002〕404

29
重庆三峡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贡嘎山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0
涪陵金龙轮船有限公司
长江金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1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龙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2
长江邮政船务有限公司
中驿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3
重庆大有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北斗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船舶名称
2001年评估结果
批准运行文号

34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伲
基本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5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婷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6
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
仙娜
合格
交水批〔2001〕713号

37
重庆东方轮船公司
东方大帝
不合格
交水批〔2002〕249号

38
巫山县长江航运总公司
三峡之星
退出
交水批〔2002〕402号

39
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长江王子
停航
交水批〔2002〕71号

40
宜昌中电游轮有限责任公司
茜茜
停航
交水批〔2002〕287号

41
重庆环球轮船旅游实业公司
玉祥
停航
交水批〔2002〕675号

42
重庆海晶旅游有限公司
万津
退出
交水批〔2002〕676号

43
重庆中侨船务有限公司
女王
停航
需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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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纪委 市监察局


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严肃纪律,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技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自行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二)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不经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等,非法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工程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失职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招标技标(议标)给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发放有关证书的;

  (二)利用职权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实行议标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不进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自行发包工程的;

  (二)利用职权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技标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取得工程任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三至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工程发(分)包过程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情节严重的;

  (三)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证,按人员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或者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外地进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应当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深工商〔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经销进口商品时,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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