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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3:11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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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意见

((88)卫防字75号 1988年9月7日)

海南省口岸委、海南省卫生厅、丹东市口岸委、辽宁省卫生厅:

  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国境卫生检疫体制改革。其中涉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问题。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87)卫防字第48号文件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管理体制已有明确意见。鉴于当前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自身建设任务繁重,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问题尚未开始调整,当前暂作如下安排:

  一、各地现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的归属暂不变动;

  二、新开口岸的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归属,请地方口岸委与当地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商定;

  三、卫生部拟在适当时机组织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作好工作,以便妥善解决进口食品监督检验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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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3〕1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见附1)。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并结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的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通知单"见附3)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02〕17号)及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省政府采购办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及时下达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并抄送省财政厅,其中集中采购的确认书,同时抄送至省集中采购机构。
第九条 按规定,财政预算资金进行集中采购的,节余资金原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目前,结合我省实际,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预算核定和节余,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经费进行集中采购的,省财政厅将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到各部门、各单位。采购结束后节余的资金,返还给各部门或单位。
  2.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进行集中采购且不实行定点采购的,采购活动完成后,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核定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节余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若采购项目资金由多种来源构成,则按资金构成比例分别处理,除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进行非定点集中采购的,节余留归财政用于平衡预算外,其他各项资金的节余返还部门、单位。
  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其预算由财政核定给各部门、各单位,节余资金留归各部门、各单位。
  3.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省财政厅将相关预算核定到各部门、各单位。采购结束后节余的资金,返还给各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到各部门、各单位,采购节余资金留归各部门、各单位。
  第十一条
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表式见附2)。其中,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应按情况分别处理:
  1.预算已核定给单位,且资金也已拨至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结束后,属财政预算安排的非定点集中采购节余资金部分由省财政厅收回,用于平衡预算,同时相应核减各部门、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2.预算已核定给单位,但资金尚未拨至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其他操作按第九条第2点规定办理。
  3.预算尚未核定给单位的,按第九条第2点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下一年度执行前需重新确认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非在杭省属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财政采购预算均由省财政厅直接核定到单位,财政预算节余资金目前暂留归单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加强与省财政厅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内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规程》(见附4,不发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4(不发部门单位):

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省财政厅内部用)

  第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由预算处在布置编报年度预算时,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表式和口径说明。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报送。按照布置编报年度预算的时间要求,由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报送厅归口业务处。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厅归口业务处应对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及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经审核汇总后,及时送省政府采购办审查。省政府采购办应对所涉及的政府采购目录、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在厅归口业务处送达政府采购预算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返回厅归口业务处;厅归口业务处将省政府采购办审查后的政府采购预算修改汇总后送厅预算处;厅预算处审核、汇总、平衡后,编制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控制数的下达。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厅预算处通知厅归口业务处并抄送厅综合处、省政府采购办;厅归口业务处在批复年度预算时将政府采购预算一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第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的追加按我厅浙财预字〔2002〕17号文件及本规程的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在已批准安排的专项机动安排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由厅归口业务处审核后送省政府采购办审查,报分管厅长审批,并送预算处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省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按月编制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省政府采购办将批准的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书面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并抄送厅归口业务处、国库处和综合处,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1.集中采购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定点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由厅归口业务处批复到各部门、各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不含办法第九条第2点规定的定点采购项目,下同),按以下办法处理:集中采购预算批准后,厅归口业务处不直接批复部门、单位的集中采购预算,而是先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数,即集中采购的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暂留厅归口业务处。采购活动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核定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节余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漏编政府采购预算,若在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需按规定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情况分别处理:
  (1)预算指标已核给单位,且资金也已核拨至各部门。采购结束后,预算内节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用于平衡预算,相应核减各部门、各单位专项资金预算。
  (2)预算指标已核给单位,但资金尚未核拨至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其他操作与已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处理方法相同。
  (3)预算指标尚未核给单位,操作方法与已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经费处理方法相同。
  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同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和厅相关业务处。厅相关业务处据此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所涉预算;厅国库处根据采购合同履约金额列报相关单位的支出。
  厅国库处应及时进行节余资金的清算,每月向厅预算处及厅归口业务处报送政府采购分单位、分科目、分项目、分资金来源的节余资金情况表,并抄送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凡按本办法用于财政预算平衡的节余资金金按期缴回国库。
  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节余指标,原则上按年度清算,结转下年,用于下年度预算平衡,目前暂由归口业务处统筹使用。动用时,由业务处提出分配建议,会预算处后,报厅领导批准。以后年度若有需要,节余指标集中用于整个财政总预算平衡。
  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下一年度执行前需重新确认政府采购预算。厅归口业务处初审后,会省政府采购办和厅预算处审核确认。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的,其采购资金的汇集由厅综合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结合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对办理。
  2.分散采购项目
  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分散采购,预算指标由厅归口业务处核定到各部门、各单位;财政预算内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安排的资金,由厅归口业务处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省采购办核准的政府(分散)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办理申拨手续。
  第八条 厅监督检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作者:王维新 杨洁

当今社会,违法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各司法机关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人民的希望,但部分花蕾已有着枯萎、凋谢的趋势,对此,在倍感痛心的同时,我们应做一下深入调查,深刻剖析,用以挽救这些慢慢走向毁灭的年轻生命,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学校、家庭等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
笔者将紧紧结合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2003年到2008年(08年截止至10月25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通过对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两个三年数据的详细比较,分析归纳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尝试提出些对策,希望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绵薄之力。

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1、 前三年与后三年的相同点
1) 从犯罪年龄看,16至不满18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0.13%和82.95%。
2) 从犯罪类型看,多为暴力犯罪。从2003年1月到2008年10月止,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161件514人,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故意伤害和性犯罪以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其中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尤其突出,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1.03%和81.82%。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又是侵犯财产犯罪类型中的绝对主角,在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中分别占到了总数的69.87%和64.39%。
3)从犯罪人受教育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上述514人,2人为文盲,59人为小学文化、400人为初中文化,28人为高中文化,1人为职高,8人为技校,16人为中专文化。
4)犯罪人的身份较为单一,多为农民、学生和无业人员。上述514人中,学生97人,占18.87%;无业人员143人,占27.82%;农民264人,占51.36%。
5)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2、前三年与后三年的不同点
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形势更加严峻。
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还是在犯罪嫌疑人总数中所占比例,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3-2005年,未成年犯罪176人,占总数13.79%;2006-2008年,未成年犯罪338人,占总数19.72%,较前者增长了92.07%。
(单位:人) 2003-2005年 2006-2008年 ±%
犯罪嫌疑人总数 1276 1714 34.3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 176 338 92.07%
比 率 13.79% 19.72% 5.93%
14至不满16岁 34 61 79.41%
16至不满18岁 142 277 95.07%


表一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变化情况表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由原来单一的暴利侵财向多样化趋势发展。
在起诉的未成年人总数中,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较,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下降9.21%,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上升2.0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上升7.43%。2006-2008年,故意伤害罪18人较2003-2005年的8人增加了125%,另外,强迫卖淫罪11人,拐卖妇女罪3人,非法拘禁2人,这些犯罪类型更是之前所没有的。
(单位:件) 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03-2005年 142 11 2
2006-2008年 216 24 23
±% 52.11% 118.18% 1050%


表二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变化情况表

3)从犯罪人身份看,农民比例大幅升高。
2003-2005年,学生41人,占23.3%,农民75人,占42.61%,无业人员53,占30.11%;2006-2008年,学生56人,占16.57%,农民189人,占55.03%,无业人员90,占26.63%。综上可见,农民犯罪比例大幅增长,增长了12.42%,与之相反的,学生和无业人员犯罪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了6.73%和3.48%。这部分身份为农民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均不高,多为初中以及初中以下,很多都是中途辍学,犯罪类型多为暴力侵财,抢劫罪和盗窃罪占绝大多数,值得注意的是强迫卖淫罪成为突出的新类型。

(单位:人)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 学 生 农 民 无业人员
2003-2005年 176 41 75 53
2006-2008年 338 56 189 90
±% 92.07% 26.79% 152% 69.81%

表三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身份的变化情况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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