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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21:39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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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1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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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2月19 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2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促进民办博物馆科学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制定《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
   (四)社会教育: ;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件(套);提供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 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职能: ;
   (二) 。职能: ;
   (三) 。职能: ;
    …………………………………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一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七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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